2013年7月,焦鳴下屬新疆某設計院新能源與水電分公司主任湯杰(另案處理)給新疆某技術公司總經理劉某打電話,稱奎屯有一個光伏發電項目,其中的土建、電器安裝劉某想不想做。劉某表示愿意,湯杰向焦鳴和業主推薦劉某的公司。劉某公司中標,賺了不少錢。2014年1月,湯杰找到劉某提出,年底了單位工程項目上的管理人員要發獎金,讓劉某給焦鳴150萬元,給自己100萬元。過了十幾天,劉某以勞務費的形式,分別送給焦150萬元、湯杰100萬元。
焦鳴在此類潛規則中游走,始終認為這是正常的公務活動,收取的好處費屬于合法收入。
案發后,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焦鳴利用擔任新疆某設計院新能源室副主任兼主管總工、新疆某設計院新能源與水電工程分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設備采購、工程承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935498.9元(包括港幣3000元),其個人實際所得人民幣5935498.9元(包括港幣3000元)。
套取公款揮霍
由于難擋招投標領域潛規則的誘惑,焦鳴的野心越來越大,開始套取公款為個人揮霍。
婁新證實:2012年年初,新疆某設計院總包了某風電場一、二期工程項目,此項目中的土建工程招標前,焦鳴把工程圖紙交給他,讓其報價,開始婁新報價4千萬,焦鳴說太高,讓其按3750萬元報,其中的200萬元作為好處費給自己。
隨后招標過程中,婁新以湖北某公司名義投標,焦鳴作為招標小組的負責人提議婁新公司中標。之后,婁新分4次送給焦鳴200萬元。2012年底,新疆某設計院總包了哈密某風電項目,焦鳴又將土建工程中標給婁新的公司。2013年9月,婁新讓司機把190萬現金送給焦鳴。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間,焦鳴利用職務便利,在設備采購、工程建設等方面,伙同他人采用提高工程造價,虛報采購數量,虛增工程量的方式,貪污公款人民幣740萬元,個人實際所得645萬元。
案發后,檢察機關在相關人員的配合下,共追回案款7367476.81元,另扣押焦鳴房產4處、車輛2輛。
心理失衡陷深淵
據調查,焦鳴收的好處費及貪污款被其用于購買房子和汽車,以及個人消費。
主辦本案的偵查員告訴記者,作為高級知識分子,焦鳴確實努力付出過,為單位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職位的晉升和權力的增大,焦鳴心理開始失衡,認為單位的回報無法滿足其過高的期望值。他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不懂法也成為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法院審理查明,在新疆某設計院總承包的一些項目中,焦鳴除了提供技術服務外,更主要的是行使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在工作中,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工程款的支付都要經過焦鳴任職部門的審查、審核,向焦鳴行賄或被索賄或伙同焦鳴貪污的人員,不僅看重焦鳴在項目中的職權,更看重焦鳴在新疆某設計院所擔任的職務,希望在將來能給他們帶來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焦鳴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借口利用職務便利,在設備采購、工程承建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采取向利益相對方索要財物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或者在設備采購、工程建設方面,采用提高工程造價、虛報采購數量、虛增工程量的方式,侵吞公款,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的有關規定,構成了受賄罪、貪污罪。
2015年9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焦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被告人焦鳴貪污所得贓款645萬元依法從扣押的其個人財產中追繳,發還被害單位;被告人焦鳴受賄所得贓款5935498.9元依法從扣押的其個人財產中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后,焦鳴不服,上訴至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文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