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韓俊良、陶剛的二審刑事判決書。華銳風電虛增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潤,合計虛增利潤2.58億余元,占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總額的34.99%。法院一審,董事長韓俊良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財務總監陶剛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華銳風電前財務總監 陶剛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陶剛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重審后宣判,維持韓俊良的刑事處罰,改判陶剛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陶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漢族,研究生文化,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財務總監,住北京市朝陽區;因涉嫌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羈押,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韓俊良,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蘇省鹽城市,漢族,大學文化,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裁,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涉嫌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羈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被告人韓俊良在擔任華銳風電公司董事長、總裁期間,于2011年指派時任華銳風電公司副總裁兼財務總監的被告人陶剛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組織公司財務部、市場部、客戶服務中心、生產管理部等部門虛報數據等方式虛增華銳風電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潤,合計虛增利潤2.58億余元,占華銳風電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利潤總額的34.99%。
一審法院認為,華銳風電公司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人韓俊良、陶剛分別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韓俊良、陶剛犯罪的情節輕微及本案犯罪事實系華銳風電公司自查發現并主動上報監管機關,韓俊良、陶剛已繳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虛假信息披露行為對其二人所處的罰款,陶剛具有從犯、自首情節,依法可對韓俊良、陶剛從輕處罰。
故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韓俊良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陶剛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華銳風電公司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上市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原審被告人韓俊良、上訴人陶剛分別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
關于韓俊良及其辯護人所提韓俊良系自首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韓俊良雖系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其行為不構成自首。故對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上訴人陶剛及其辯護人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韓俊良、陶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惟在確定陶剛的從寬量刑幅度時,未對本案中的具體量刑情節予以充分體現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
據此,北京高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維持被告人韓俊良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撤銷被告人陶剛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決定。改判上訴人陶剛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免予刑事處罰。北京高院指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