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方案提供參考。根據大綱,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行政區域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按責任權重進行考核,對未完成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根據文件,消納責任權重主要履行方式為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或綠色電力證書為補充履行方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第二類電力用戶。
據悉,2019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通知提出2012年以來,我國風電、光伏發電快速發展,水電保持平穩較快發展。2018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1.87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比重從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在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同時,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送出和消納問題開始顯現,近年來雖有所緩解,但仍然嚴峻,迫切需要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和消納的長效機制。《通知》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照2018年消納責任權重開展自我核查,2019年模擬運行并對市場主體進行試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