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規定是否可以規定,通過地質踏勘,認為簡單場地、中等復雜場地以及進行了詳細勘察階段的工程地質條件類似的臨近風電場可合并勘察階段,或者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只進行野外踏勘,提出報告供可行性研究專家審查。審查通過后,按要求深度進行詳細地質勘察。
?。?)明確各階段勘察深度
對于工程地質較復雜的場地,則根據風電場的特點規定不同勘察階段和勘察深度。
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地質勘察重點搜集區域地質和地震資料,主要目的是論證區域穩定性。重點了解區域內引發地質災害滑坡、泥石流的范圍、規模以及地質成因。
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引用預可行性研究主要結論,主要是論證場區穩定性。與區域滑坡、泥石流的地質條件類比,評價場區是否有發生與區域地質災害類似的地質條件;分析在相應地震烈度下是否有潛在滑坡、泥石流發生的可能并評價對工程的影響。
通過有經驗的工程地質人員現場踏勘,借鑒附近已經建成風電場資料,論證場地類別、地震效應、地基等級;提出不同巖土地基的承載力、變形指標、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等經驗數據、對主要存在的工程地質問題提出預防和處理的方案建議。明確下階段勘察重點,論證場地的可行性和適宜性。
詳細地質勘察階段,引用可行性研究階段主要結論,主要是論證地基穩定性。根據風機、升壓站、進場公路、出線線路的具體位置和工程地質條件做出評價。通過野外試驗和室內實驗提出各類建筑物地基承載力、壓縮模量、壓縮系數、內摩擦角等重要參數,提出基礎形式、基礎埋深、開挖邊坡和工程地質問題的處理建議。所附工程地質圖件的地質界限應實測,數據必須準確。[2]
施工地質勘察,應由詳細地質勘察的單位進行,當與前期勘察存在較大差異,或出現新的工程地質問題時,則要補充勘探,同時要規定地勘單位必須參加驗槽。
2.2.2 對勘察工作量的爭議
技術規定對于預可行性研究地質工作量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可行性研究審查中,容易被專家提出沒有地質圖、沒有鉆探工作量、深度不夠而報告不被通過。風電場一般都有風電機組、出線線路、進場公路、升壓站等不同建筑物,目前風電場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地質勘察中,一般都不投入實物工作量,本階段地質工程師參加由業主主持的道路、土建、風能資源和電氣工程師一起進行踏勘在實地進行放樣,確定各類建筑物的位置,地質踏勘主要作用是建筑物回避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盡量避開明顯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地段,發現各個建筑物地基可能出現的工程地質問題,經過搜集資料和現場踏勘,確定建筑物的位置,編寫可行性地質報告供專家審查。
建議:可行性研究以上階段的地質勘查,不宜投入過多實物工作量,必要時增加一些人工露頭,主要以搜集區域資料為主,要求有經驗的地質工程師深入現場進行踏勘,發現其可能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提出處理建議。編寫出可行性研究地質報告,根據不同建筑物和不同地質問題編制出針對性強的地質勘查大綱和任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