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十二五”以來,國家主管部門從加強項目核準管理入手,采用分批次下發風電核準計劃的方式來規范風電項目開發建設、調控各地風電發展的節奏和質量。客觀來說,核準計劃的設立初衷是思路正確、方向明確的,然而,通過審視近幾年來的風電核準計劃可以發現,核準計劃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初衷。具體來說,對核準計劃的相關焦點問題沒有考慮周全。
一是核準計劃規模的確定原則不明確。眾所周知,電力系統消納風電的能力主要取決于電源結構、電網結構、用電結構。要制定合理的風電核準計劃規模,就應該首先分析風電消納能力,結合風電發展規模與消納能力得出剩余核準空間,即核準計劃規模。而近幾年核準計劃規模的確定過程基本沒有參考風電消納能力,頻繁增補核準計劃更是降低了項目管理的嚴肅性與科學性。
二是核準計劃對行業的指導作用不明朗。當前,受到產能過剩、風電棄風、配套外送通道核準緩慢等因素影響,整個風電產業開工率低,處于微利狀態。由于核準計劃規模與地方經濟發展密切相關,核準計劃的制定過程已經實際上成為地方政府與國家主管部門的博弈過程,部分地區風電發展已經落入“設備產能過剩-申請加大核準計劃-棄風問題加劇”的怪圈,而近期部分光伏企業的破產危機,無疑也給當前風電產業的發展敲響了警鐘。
要破解上述問題,根本解決之道是統籌風電發展的“兩個大局”。
一是統籌風電與電力系統的發展大局。在制定核準計劃時切實統籌考慮風能資源、市場消納及電網接入因素,保障核準計劃與電網建設高度協調。借鑒下發風電核準計劃的方式,相關主管部門不妨也同步下發配套接入電網及跨區跨省外送通道的核準計劃,確保風電項目建設與配套電網同步投產和運行,保障核準風電項目的高效消納,有效銜接風電實際發展規模與國家相關規劃目標。
二是統籌風電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大局。大力發展風電等可再生能源是保障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但風電的科學發展需要充分考慮社會成本、資源利用、生態環境等多方面因素。核準計劃的制定過程應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發展風電“大干快上”與“只管生,不管養”的短視做法,發揮核準計劃對風電發展的引領作用,更要充分厘清公權與市場的邊界,給風電發展的各利益相關方釋放明確信號,引導風電產業回歸良性發展的軌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