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供熱的過程,一方面由于替代燃煤鍋爐供熱,即相應減排污染物,而創造環境價值,另一方面,作為電力負荷用電又可能因燃煤發電機組提高出力致使燃煤量增大,即加大污染物排放,而附加環境成本。本文所論風電供熱替代傳統供熱,所涉及區域多是屬于三北地區中小城鎮,而其傳統采暖供熱主要以小型燃煤鍋爐為主,后者不僅數量大,分布廣,同時,相對電力系統中污染減排控制嚴格的大型燃煤火電機組,一般燃煤污染排放強度更大。簡言之,風電供熱替代燃煤鍋爐供熱與致使電力系統燃煤增大兩方面的綜合環境價值一般是正向的。
可以檢索到很多有關燃煤環境成本及替代環境價值的報道和文獻,例如,近期國際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 )發布的一項研究成果顯示,目前我國有關煤炭價格成本之外的環境和健康外部成本大致是前者的二分之一;我國高校等研究機構亦著文認為,風力發電相對于燃煤火電的環境價值可以達到0.1 元/kWh 左右。應該指出,有關分析方法存在差異,計算條件也不盡相同,所得結論亦需檢驗,但他們所反映的基本事實是值得采信的。借鑒類似方法并借助一項工作,筆者也就風電供熱的“綜合環境價值”進行了測算,但鑒于過程繁瑣,清晰起見,這里僅列出幾個主要計算條件:
l 電力鍋爐采用高溫蓄熱鍋爐,效率為95%;
l 所替代燃煤鍋爐為目前應用較多的小型鏈條式鍋爐,燃燒效率約為55% ,且大氣及固體污染物減排能力較低;
l 電力系統以大型燃煤火電機組為主(發電量約占總電量的80% ),原煤煤耗率約取400g/kWh ,且污染排放符合相關標準,減排能力較高;
l 原煤單位熱值取為21.2MJ/kg;
l 相對于單位污染物的環境價值主要參考文獻數據,且反映的是環境治理的直接成本。
計算結果顯示:就風電供熱方式替代燃煤供熱而言,盡管相對燃煤消耗稍有增大(如前所述,原因在于熱能轉換過程的延長),但由于燃煤火力發電機組和小型燃煤供暖的污染排放強度存在差別,該方式相對電網增加的環境成本約為0.09 元/kWh ,而其替代燃煤鍋爐供熱所產生的環境價值約為0.14 元/kWh ,即兩方面綜合約有0.05元/ kWh 的環境價值。這一數據實際上就是風電供熱可以為社會所省去的環境治理成本,它對應著經濟學概念中正的經濟外部性,換言之,風電供熱可以據此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那么如何補償呢?既然環境價值的受益方是自然環境和公共社會,那由政府出面補償則順理成章,而相關依據也有法可循:
國務院2013 年9 月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到,要遵循“誰污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得收益、獲補償”的原則,且通過“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財政手段加大對于大氣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正在修訂中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就燃煤大氣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進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清潔生產促進法》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支持清潔生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也要求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至于補償資金的來源則可以考慮中央和地方兩個渠道。本文建議,在源自中央財政的“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中,專劃一塊風電供熱支持資金,標準可參照經審核的環境價值及總量確定,而撥付可采取經由電網完成。不過,前述環境價值是按單位電量測算的,而補償標準則可以按單位熱量制定,以便操作。與此同時,還可以爭取獲得地方政府有關專項資金(例如“煤改電”項目等)的支持,但通常地方資金支持力度不一,也不容易統一核算,本文不再計取具體數額。
綜上,本文將風電供熱可獲得的環境價值補償標準暫按0.05 元/kWh 擬定。
(2)電網受益及其補償
風電供熱設施的運行,在用電同時可以在電網中起到一定程度的儲能和調峰作用,盡管這個作用可能不及專門調峰電源那般調用自如。既然電網也是受益方,也就有理由為風電供熱做出一定補償。
本文認為,相關補償可以參照電網企業有償調峰輔助服務的補償方式,在評估核算的基礎上確定。目前,國內一些區域電網公司在有關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的管理規定中,大都按照基本調峰和有償調峰對于調峰輔助服務進行了劃分和規定,其中,基本調峰屬規定義務,而有償調峰則指基本調峰以外,且可以按規定獲得補償的調峰運行。
如果考慮到風電供熱是在現有電力系統格局中新出現的有利于緩解電網調峰壓力,且現階段應該扶持的工程措施,那么它所提供的儲能和調峰貢獻就可以參照相關辦法,不再區分基本調峰或有償調峰,直接依據有關有償調峰標準給予一定補償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