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作為一項約束性指標被列入“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意味著未來幾年我國將加大清潔能源產業建設力度,更加注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這引起了很多代表委員的關注。
非化石能源指非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經長時間地質變化形成、只供一次性使用的能源類型外的能源,包括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含核能、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代表委員們認為,“十一五”時期,我國節能減排、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工作力度加大,成效顯著。進入“十二五”,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工作總體形勢依然嚴峻,面臨更多壓力和挑戰。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作為約束性指標,有利于進一步扎實推進資源節約和加強環境保護,有利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丁常云委員說,“必須進一步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正確處理好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的關系,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關系。”他建議,引導全社會逐步形成以資源節約型、科技先導型、質量效益型為基礎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在水電、風電、核電等方面都實現了重大技術突破。但到2010年,我國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僅為8.3%,實現目標任務艱巨。”朱建民委員說,未來5年要進一步加快構筑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推進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加速發展。
代表委員們認為,進一步推進資源節約和加強環境保護,必須始終堅持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放在重要位置,依靠科技創新實現更大突破。
“要實現節能不僅要著眼于現有措施的落實,還要著眼于節能技術水平的提高。”袁希鋼委員建議,加大支持節能領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力度,“因為發達國家經驗證明,依靠市場提供更加專業的技術和服務是上游領域實現節能的有效途徑,而所需的技術和服務大多數是由擁有專門節能技術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所提供的。”
代表委員們認為,推進資源節約和加強環境保護,還要進一步增強法制意識和全社會的責任意識。“要大力加強環保法制建設,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不斷增強人們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環境保護成為公民個人的自覺行為。”丁常云委員說。
代表委員們還注意到,和“十一五”規劃相比,“十二五”規劃綱要草案提出的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中,資源環境類指標變化非常大,除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這一約束性指標外,還新增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的約束性指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指標在原來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個子約束指標基礎上,新增氨氮、氮氧化物各減排10%;將原來的森林覆蓋率指標細化為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蓄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