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
(一)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1.加大鋼鐵、有色、建材、化工、電力、煤炭、造紙、印染、制革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地方、企業,并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建立新建項目與污染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相銜接的審批機制。落實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能源局、電監會、財政部。列第一位為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非化石能源發展。增加天然氣、煤層氣供給。提高煤炭洗選加工水平。在大氣聯防聯控重點區域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電監會、環境保護部、統計局、國土資源部)
3.探索建立單位產品污染物產生強度評價制度。(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4.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提高造紙、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推進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領域清潔生產示范。深化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加快資源再生利用產業化,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科技部、財政部、能源局)
(二)著力削減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5.加大重點地區水污染物減排力度。禁止在重點流域江河源頭新建有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項目。嚴格控制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造紙、印染、制革、農藥、氮肥等行業新建單純擴大產能項目。在已富營養化的湖泊水庫和東海、渤海等易發生赤潮的沿海地區實施總氮或總磷排放總量控制。(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洋局、水利部)
6.推進造紙、印染和化工等行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削減比例較2010年不低于10%。(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7.提升城鎮污水處理水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
8.推動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優化養殖場布局,合理確定養殖規模,改進養殖方式,推行清潔養殖,推進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嚴格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對養殖小區、散養密集區污染物實行統一收集和治理。全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污水貯存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50%以上。(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能源局)
(三)加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力度。
9.持續推進電力行業污染減排。新建燃煤機組要同步建設脫硫脫硝設施,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現役燃煤機組要加快淘汰或建設脫硫設施,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加快燃煤機組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和煙氣脫硝設施建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含)的燃煤機組要全部加裝脫硝設施。加強對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進行改造。(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能源局、電監會、財政部)
10.推進鋼鐵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全面實施燒結機煙氣脫硫,新建燒結機應配套建設脫硫脫硝設施。加強水泥、石油石化、煤化工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石油石化、有色、建材等行業的工業窯爐要進行脫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窯要進行低氮燃燒技術改造,新建水泥生產線要安裝效率不低于60%的脫硝設施。因地制宜開展燃煤鍋爐煙氣治理,新建燃煤鍋爐要安裝脫硫脫硝設施,現有燃煤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東部地區的現有燃煤鍋爐還應安裝低氮燃燒裝置。(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