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范圍
主要開展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具體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工作原則
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堅持“獨立、規范、公正、公開”的原則,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檢測手段,嚴格控制質量關口,認真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機構設置
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總站-分站-項目站”三級管理體系。分站是總站派出機構,由總站統一規劃,按省或區域合理設置。水電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根據實際情況,可按項目、流域、大型基地設立項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五、工作職責
總站:負責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歸口管理,編制《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大綱》等規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級管理體系具體方案,考核下級機構的工作,認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管理,統計工程質量信息,參與解決重大工程質量糾紛、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國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任務。
分站:根據總站委托,負責大型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考核所轄范圍內各項目站的工作,按規定向總站報送工程質量信息資料,完成總站交辦的其他任務。
項目站(流域站、基地站):承擔具體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協調解決一般性工程質量爭端,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完成總站和分站交辦的其他工作。流域站負責流域內各水電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基地站負責可再生能源基地內各發電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六、工作規則
(一)國家核準(審批)或列入核準計劃管理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項目,按照項目核準(審批)文件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同步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項目法人和有關責任單位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
(二)未經核準(審批)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項目,各級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得受理其質量監督申請。工程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均應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未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得投入運行。
(三)嚴格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與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和工程監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關責任和義務。
(四)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要充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檢測機構作用。不得將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委托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五)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時,應接受工程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六)質量監督總站要定期向國家能源局報送質量監督工作總結,提出存在問題和建議,重大質量問題要及時報告。
七、工作經費
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經費可由質量監督機構與項目業主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收取技術服務費。技術服務費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八、其他
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組建后,原體系下監督機構已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中,未完成蓄水驗收的水電工程交由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承擔,已完成蓄水驗收的水電工程可由原監督機構繼續履行相關工作或雙方協商確定;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可繼續履行至工程項目竣工投產。
自本方案頒布實施之日起,所有新開工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項目均應按照新的工作體系和規則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本方案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