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部分電網公司甚至不按法律要求對小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提供相關服務,甚至克扣上網電量,由發電企業承擔并網費用的情況長期存在。
“全額保障收購的法律規定。這在可再生能源法中都明確寫上了,不要把它作為一個象征意義,它是一個實質性的規定。”參與分組審議的陸浩委員表示。
如何解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能夠落地的問題?
報告給出的解決之道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規劃的統籌,盡快出臺全國電網發展規劃,加強配套電網和跨省區輸出通道建設,提高消納、輸送能力,保證可再生能源開發、輸送、利用多個環節的健康、協調發展。
此外,技術創新也被視作是打破現有格局的利器。
“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的收購,從電網和各個方面都做了很大的努力,為了保證優先調度、全額保障收購,要加強保障性措施的完善,包括科學技術的研發都要跟上,解決好這些技術瓶頸問題。”陸浩委員表示。
而報告中亦建議,建立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技術支撐體系和管理機制,實現分布式發電直供及無歧視、無障礙接入電網,鼓勵可再生能源的分散開發和就地消納。
價格補貼
除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之外,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也成為分組審議的一個熱點話題。
目前,光伏發電采用全國統一標桿上網電價。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地方調研時,有地方反映,各地光照條件不同,投資回報差別較大,“一刀切”的價格政策不利于光伏發電大規模應用。
同時,也有企業反映,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年限不明確,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部分電價補貼政策沒有確定,海上風電上網電價也未出臺,企業難以核算投資回報。
與之對應的就是政府部門為扶植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所允諾的補貼,往往難以落實,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亟待健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調研中遇到的價格補貼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其次,補貼審批環節多,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第三,現有補貼側重于發電環節,對輸電、輔助服務補貼不到位,影響了電網企業建設的積極性;最后,可再生能源基金的使用缺乏統籌協調,資金安排與規劃缺乏有效銜接。
此前,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對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但該項政策在地方執行過程中,顯然有“變形”的情況。
“有的地方仍將電價附加資金列為電網企業收入,征收增值稅。國家制定了小水電征收6%增值稅的政策,但有的地方實際征收稅率高達16.8%。”報告中披露。
而正在推進的增值稅改革,對于地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積極性也有一定影響。“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導致地方政府長期內無法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中獲得稅收收入,資源優勢難以轉變為地方發展優勢。”報告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