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上述問題,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價格補貼方面的問題與現行的管理體制有很大關系。
“比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是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部門,但是可再生能源的標準、價格、稅收、補貼則分散于政府的其他部門,降低了能源主管部門對可再生能源綜合管理和宏觀協調的能力。”王毅委員表示。
而報告中亦給出了具體的應對措施,建議盡快建立電價附加征收標準調整機制,及時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同時,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保證補貼及時足額到位。
“要加大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基金的征收,這個基金完全可以調整,因為我們國家裝機容量是非常大的,一度電稍加一點就可以彌補。”參與分組審議的陸浩委員表示,“可以隨著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不斷地調整電價,保證補貼能夠落到實處,這樣也可以調動發電企業的積極性,包括電網的其他配套服務企業都應該享受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