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集團的律師指出,作為外國企業訴訟CFIUS的第一案,聯邦法院給予其中一項訴求的管轄權并受相關州法保護的財產權,就已經是非常大的勝利了。然而,就法律本身而言,總統和CFIUS在由國家安全因素而叫停外資并購的過程中,其權力并不受法院監控,法院僅可以要求其對程序本身給予補充說明。這樣的說明對于Ralls集團的此次投資,或者中國企業在今后的“走出去”過程中與CFIUS的再交手,都沒有什么太過革命性的意義。
因此,雖然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狀告CFIUS或是三一集團收回投資成本或繼續為中國企業建立良好海外形象的有效方式。但即使三一集團最終贏得上訴,法院要求CFIUS解釋其審查結果,也可能會是本案件的個別勝利,并不會簡化和透明今后的審查程序,更不會為三一集團今后的赴美投資清平道路。相反,這還可能令一向政治緊張的華盛頓意識到外資可能對其大型經濟項目造成的風險,令國會不吝繼續擴大總統在審查和控制外資并購中的權限。此次訴訟雖然引發了比較大的公眾效應,卻未必能夠給來自華盛頓的經濟保護主義敲響警鐘,變成中資企業“走出去”過程中與CFIUS交手的有力武器。在這個層面上講,三一集團重金聘請知名律師堅持其上訴決定,可能是一個政治考量多于法律考量的商業策略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