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解釋,近年來,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產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于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應稅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因此報來請示,請求我局予以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認為,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新疆國稅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稱,要重點關注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企業)的政策執行情況,保證國家稅務總局【2013】第3號公告落實到位。
該通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記者了解到,大多數省份未像新疆國稅局一樣就國家稅務總局【2013】第3號公告下發通知,明確中央財政補貼免增值稅,發電企業為免稅對象。而發通知明確了這兩點的新疆地區,政策也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按照金風科技(8.22, 0.41, 5.25%)“目前正在跟各地的電網公司和國稅部門溝通,落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免征增值稅的政策。”的說法,政策落實情況并不理想。(李建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