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4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5月16日前以電子郵件、信件的形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編:030073
電子郵箱:sxrdfgw@sohu.com
附: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保障電力安全有序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在建和已建的電力設施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設施是指火力、水力、風力、光伏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交易設施和有關輔助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電力發展規劃,使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并按照規劃統籌安排電力設施用地、電力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五條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衛制度,保證相關資金投入,落實技術、設備、人員等防范措施,按照有關規范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消除隱患,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社會電力設施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應當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七條 風力發電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風力發電使用的發電機、變壓器、升壓站及其他有關附屬設施。
光伏發電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太陽能光能發電使用的電池組、控制器、蓄電池、逆變器及其他有關附屬設施,太陽能熱能發電系統及其他有關附屬設施。
電力交易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電力交易場所和計量、報價、信息發布等有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