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事建筑、管線等施工作業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接到通知后,應當根據電力設施保護要求,向施工單位書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議,或者派員到現場實施安全監護。
第十六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樹木的所有權人應當保證樹木的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發現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的間距小于安全距離,可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樹木所有權人;樹木所有權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五日內予以修剪;未及時修剪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修剪,并不補償相關損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力設施所有權人可以對樹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處理措施,事后應當通知樹木所有權人,并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一)樹木已經嚴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處理的;
(二)因樹木造成電力供應中斷,需要盡快恢復供電的;
(三)處置電力設施突發事件,需要采取相應應急措施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制定本單位電力設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電力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保障應急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完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在桿塔上懸掛廣告牌、其他纜線或者標志物;
(二)擅自攀爬變壓器臺架、桿塔或者拉線;
(三)擅自移動、破壞、損毀電力線路上的電氣設備及通信設施;
(四)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升放飛行器、風箏、氣球。
第二十一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得有下列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堆放或者焚燒秸稈、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等物品;
(二)取土、開挖、采石、打樁、鉆探、爆破、垂釣;
(三)傾倒垃圾、礦渣或者腐蝕性化學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封閉式電纜通道內布置熱力管道、易燃氣(液)管道;
(五)擅自占用電纜通(管)道,敷設其他纜線;
(六)損壞或者擅自封堵檢修專用道路、在建電力設施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者電源;
(七)涂改、移動、損壞、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或者標記。
第二十二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等活動不得影響桿塔、拉線基礎的穩定,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