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費”通過補貼或結算差價的方式,直接變為企業的經營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規定,“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設施運營,或通過服務采購向管網、污水處理運營企業補貼。
事實上,很多“附加費”不是供水或者供電企業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關部門在收取“附加費”后,作為補貼返回給企業。通過這種計劃性的機制,來調節供電、供水企業的盈虧,客觀造成人為干預因素很大。
—違規加價。在國家電監會2009-2012年發布的供電監管報告中,幾乎每年都有供電企業借“附加費”自定收費標準,這些“附加費”都是在政策規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內蒙古鄂爾多斯電業局連續兩年向用戶收取“線路維護費”,未提供收費依據,屬超范圍經營。
觀點
“附加費”擠壓價格改革空間
業內人士表示,“附加費”現象源于計劃經濟時代,主要由政府進行資源定價,造成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為了支持企業運營,政府額外收取“附加費”,形成專項基金,然后補充公共設施的計劃性、臨時性投入。隨著定價向市場化轉型,清理陳舊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過“費改稅”規范合理的收費,應是新一輪資源價格及稅費改革的題中之義。
實際上,“附加費”種類偏多,增速較快,擠壓了價格市場化改革的空間,令資源的價格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市場供需。清華大學水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濤介紹,從我國36個核心城市的調查來看,10年來,供水價格年均增長5%左右,但“附加費”中的污水處理費卻年均增幅達15%左右,超過了水價本身的增速。
專家說,水所增加的成本靠“附加費”的方式“暗地里”收取,不僅令公眾質疑,也不利于推動企業靠自身效能提高節約成本、提高生產力。
汪亮等專家普遍認為,種種“附加費”問題需要理順、規范,即使對一些合理并常態化的基金,也應加快“費改稅”,減少隨意性和尋租空間。
此外,隨著水電費代扣代繳普及,居民普遍難以了解價格構成,甚至供電公司部門也存在“不清楚附加費扣了多少”的現象。海南現代管理研究院院長王毅武表示,希望電力、收取部門增強透明度,向社會公示附加收費的依據及去向。“‘附加費’是不通過市場化定價機制形成的行政收費,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需要有一定的期限或上限。”林伯強認為,盡管近年來監管部門對地方亂加價、亂收費從嚴管理,也還是要加快市場化改革,通過競爭理順上下游成本機制,讓“附加費”早日成為“明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