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評比管理辦法》
(2014 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風電企業管理水平,建立系統、完備的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體系,規范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工作,促進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工作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評比辦法。
第二條 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評比圍繞風能資源指標、電量指標、能耗指標、設備運行水平指標、運行維護費指標五部分進行。通過風電場生產運行指標對標評比,達到互相借鑒、學習、帶動風電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向低成本、高效益方向發展,全面提高我國風電場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三條 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評比工作按照企業自愿、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負責組織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工作,參加對標單位為全國風力發電技術協作網會員單位,對標辦公室設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科技開發服務中心,負責對標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發電集團(投資)公司負責組織本公司所屬風電場的生產運行指標對標評比工作,并進行指導和把關。
第六條 各風電企業建立對標聯系人制度,聯系人按照本辦法進行有關指標數據的報送、統計、修正計算及本單位風電場生產運行指標的自評分工作。
第三章 對標程序
第七條 參加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的各會員單位,負責填寫本單位風電場對標數據表(所有數據保留二位小數),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將上年度數據報送至對標辦公室,填報要求做到真實、準確、及時。
第八條 新風電場投產不滿一年,不參與對標,相關指標只作參考,但數據表仍需報送。
第九條 所有參加對標風電場的評比情況在正式發布之前進行公示。各參加對標單位可根據風電場的數據及時反映相關意見,對標辦公室將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更正,對標年會前30 天及年會期間不予更正。
第十條 對所有參加風電場對標的數據,對標辦公室將組織會員單位對對標風電場進行一定比例的數據核查。
第四章 對標要求
第十一條 各參加對標風電場必須如實報送年度風電場生產運行數據,不得選擇報送。
第十二條 年度風電場數據報送后,全國風力發電技術協作網將與各發電集團公司進行數據核對,并參照其他數據來源進行分析,對異常數據進行核實,如經確認報送數據不實,將通報所屬集團公司。
第五章 對標評獎
第十三條 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按同區域對標法,在同一區域內,對標風電場按對標得分高低排序,獲獎風電場數量為參加對標風電場總數的20%,按1:2:3 的比例,確定一、二、三等獎。
第十四條 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在適當時間對獲獎風電場進行復檢。如發現弄虛作假,與事實不符者,將取消已獲獎項,收回獎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對獲獎風電場,建議由主管單位或董事會頒發獎金以資鼓勵。建議獎勵金額為:

第十六條 《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指標對標評比技術方案》見附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科技開發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