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評比技術方案》
附件
全國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對標評比技術方案
一、統計指標體系建立
(一)統計及對標對象
《風電場生產運行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填報的對象是已經投產運行的風電場,一般應以項目核準的容量來統計。一個項目全部機組投產后可以參加統計。投產是指一個項目全部機組完成了240 小時的試運行。如風電場運行時間不滿一年,不參與對標,相關指標只作參考。
(二)指標體系統計指標:
1、風能資源指標:年平均風速;
2、電量指標:發電量、上網電量、購網電量、年利用小時數、棄風電量、棄風率;
3、能耗指標:綜合場用電率、送出線損率;
4、設備運行水平指標:風電機組可利用率、風電場可利用率;
5、運行維護費指標:單位容量運行維護費、場內度電運行維護費。
(三)指標體系對標指標:
1、電量指標:年利用小時數、棄風率;
2、能耗指標:綜合場用電率;
3、設備運行水平指標:風電機組可利用率。
二、對標實施范圍
對標實施總體范圍分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南方六大區域32個省、自治區(地區)、直轄市。
對標采用省、自治區(地區)、直轄市同區域比較法。考慮到河北省、甘肅省、新疆自治區、吉林省、遼寧省、云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蒙東地區所屬不同區域限電比例差別較大(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地區),以上省、自治區(地區)對標范圍擴大至地市級(縣、區)。
附表1.
附表1 對標范圍

三、對標管理實施
(一)本辦法選取年利用小時數、棄風率、綜合場用電率、風電機組可利用率、單位容量運行維護費五項指標并賦于每項指標權重,實行年度指標對標評比。
(二)陸上風電場對標采用同區域比較法,計算出同區域的各項指標平均值,通過各項指標實際值與平均值比較,根據評比評分比重得出各項指標分數,累計總分數。海上風電場對標采用設計值比較法,通過各項指標實際值與設計值比較,根據評分比重得出各項指標分數,累計總分數。
1.電量指標
1.1 年利用小時數評分(F1):實際值每高于(低于)區域平均值1%,加(減)4 分,基礎分40 分,最高50 分,最低0 分。

1.2 棄風率評分(F2):實際值每低于(高于)區域平均值1 個百分點,加(減)0.2 分,基礎分20 分,最高25 分,最低0 分。
F2=20-(棄風率實際完成值-棄風率地區平均值)×0.2
1.3 綜合場用電率評分(F3):實際值每低于(高于)區域平均值1%,加(減)4 分,基礎分10 分,最高15 分,最低0 分。
F3=10-(綜合場用電率實際完成值-綜合場用電率地區平均值)×2
1.4 風電機組可利用率評分(F4):實際值每高于(低于)區域平均值1%,加(減)4 分,基礎分30 分,最高40 分,最低0 分。
F4=25+(風電機組可利用率實際完成值-風電機組可利用率地區平均值)×
基礎分共100 分,最高分130 分,最低分0 分。對標風電場按對標得分高低排序,獲獎風電場數量為參加對標風電場總數的20%,按1:2:3的比例,確定一、二、三等獎。
(三)以同地區先進水平為標桿,確定該指標在該地區的行業標桿值,通過指標實際值與標桿值的比值來尋找差距,提高風電場生產運行水平。對標辦公室針對統計指標數據資源進行分析整理形成行業報告并進行發布。
中電聯科技開發服務中心 2014 年12 月12 日印發
抄送:中國能源化學工會全國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各發電集團(投資)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生產部和工會(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