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日前,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作的關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草案提出,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此外,合并此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國家財政專項資金,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為企業設最低收購指標
草案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依照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年度收購指標和實施計劃,確定并公布對電網企業應達到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限額指標,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負責最低限額指標的實施。
草案還提出,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最低限額指標,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收購不低于最低限額指標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保障電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