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新能源發展速度太慢,則不能滿足我國調整能源結構緊迫形勢的要求。經過一段實踐證明,高度集中開發風電、光電的模式,對裝備工業和設備制造領域帶來跨越式飛速發展,能創造“快”的奇跡。然而設備僅是“工具”,最終要的是新能源電量。目前電網企業在系統安全平穩運行和風電電量消納方面遇到較大困難,出現較多棄風和數次系統穩定事故,使超大規模的集中并網風電對電網運行安全性影響受到高度關注,大量限電使風電項目經濟性降低,風電設備產能大量積壓,產量大起大落。在當前出現較多問題的情況下,即使要繼續原有開發模式,也需要認真總結經驗,盡快解決已經發生的矛盾和問題。這些是當前風電發展速度與前幾年相比,出現放緩局面的原因所在。或者說,出了問題就快不起來了。
如果一臺一臺建設風機,發展速度肯定是太慢了。然而分散的風機可以同時建設,千家萬戶都來建,可謂“聚沙成塔,積少成多”。西班牙國土面積還不到內蒙古的一半,采用比較分散的開發模式,單個風電項目規模都不大,“遍地開花”,發展速度并不慢,風電裝機總量達到了“風電三峽”的規模水平,風電電量占到全部電量的16%,風電運行容量占日負荷比例曾達到創世界紀錄的53%!
以甘肅省為例,該省各地風資源條件都不錯。全省用電環節10千伏配電變電站有12.3萬座,保守地假設,即使其中的90%都不具備建設和接入風機條件,那么可以接入風機的用電變電站還有1.2萬座。如果考慮在每座10千伏用電變附近各建設并接入1臺風機,很快就可以建成1.2萬臺!而現在甘肅全省運行的風電機組數量僅3000多臺。這個設想僅考慮了10千伏一個電壓等級,還有上千座35千伏和110千伏配電設施可以容納更大量風機,消納更多風電電量。甘肅一個用電小省尚且如此,推到全國30個省呢。
隨著我國風電設備技術進步、性價比不斷提高,適合低風速地區的風機發展很快。以往認為平均風速低于每秒6.5米的風能資源沒有開發價值,現在若采用低風速風機,5.5米的風資源都具有了經濟上的可開發性,大大拓展了風力資源開發利用范圍。過去山區、丘陵地帶設備運輸困難,也因有了分段槳葉技術而得到解決。這些都為全國各地分散開發建設風電提供了有利條件。
(四)關于政府補貼政策實施方式問題。
在傳統計劃體制下,國家補貼資源配置要通過行政審批實現。這樣做存在難以避免的弊端:一是政府只能按企業申報的成本進行審批,“高成本批給高額補貼,低成本批給低額補貼”,在機制上不能鼓勵先進;二是有企業為得到更多的建設資金補貼、更高的電價補貼,不再努力控制成本,甚至在建設規模、投產時間和項目財務上作假,既阻礙新能源技術進步,又使補貼政策效率低下;三是人為制訂補貼具體數額,往往跟不上新能源因技術進步和市場供需情況變化帶來的經濟性變化。2009年出現過政府部門公布的補貼資金量高于屋頂光伏工程整體造價的失誤。2011年,與光伏電池快速降價的市場走向相反的高額補貼政策出臺,加上地方的項目核準權限,兩項因素迭加,引發了西部數省區光伏發電脫離中長期規劃和電網建設銜接的爆發性大規模建設熱潮。有的省年內就要投產上百萬千瓦,同時還有數倍規模的項目夜以繼日地施工。再次面對如火如荼的“大躍進”,電網企業全然措手不及,快馬加鞭搶建的光伏電站卻面臨閑置“窩電”的嚴峻形勢。這樣的補貼方式收到適得其反的效果,很容易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
對于采用競爭辦法確定國家補貼幅度,不少人擔心會導致企業低價搶標,惡性競爭,制造偷工減料,使設備質量低劣,對新能源產業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對此有說法將新能源的招投標工作說成:“都是企業不計工本的瞎投標”。這是需要討論的。首先,競爭機制無可厚非,是國家法定鼓勵并規定的市場機制辦法。競爭就是競爭,就是優勝劣汰,從來就沒有判別競爭是“惡性”還是“良性”的標準。世界各國發展新能源普遍引入了競爭機制,不但有效地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大幅度提高政府補貼政策效率,用更少的資金獲得更大的效用,還能限制個人行為配置資源的自由裁量權。其次,應當相信優勝劣汰是競爭機制的基本法則,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盈利是從事競爭性業務企業的目標和動力。如果競爭規則清楚,執行堅決,監管給力,在這種條件下,如果企業還去搞不顧成本的低價搶標,為眼前利益而偷工減料,生產偽劣產品,無異于自絕生路。再者,如果真有所謂“低價搶標”現象,問題根源恐怕是在招投標的法制化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所以,政府還是應當注重建立和完善競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