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只是把發改委職能原封不動地轉交,不改變管理方式,成立能源部是沒有實質性意義的。建議將能源部定位在負責與市場經濟管理方式相適應的管理職能上,而行政審批仍保留在發改委統一協調。具體來說:
第一,國家能源委作為統籌能源政策與外交、科技、國土、環境等政策的機構,其辦公室保留在發改委。價格、投資審批權保留在發改委,根據市場化改革進程及監管制度建設進程,逐步變行政審批為現代監管的方式。
第二,發改委、能源局、水利部、工信部、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等部門的能源政策和公共服務職能并入新成立的能源部。電監會、能源局、商務部和水利部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并入能源部,內設能源監管局。
第三,賦予能源部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的職能。為避免價格、投資主管部門為掌握審批權而不積極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建議明確把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的職能賦予能源部。能源部統一設計能源市場化改革的總體方向與框架,并逐步推進能源市場化改革。如英國能源與氣候變化部下設的能源市場與網絡辦公室專門負責能源市場設計總體方向和未來網絡發展與管理機制的設計。當前我國能源市場化改革應首先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價格與投資審批。對于自然壟斷性企業,建議將其改組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業性企業,把價格與投資納入現代能源監管體系。屆時如有必要,再把能源監管機構獨立出來,過渡到政監分離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