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用了大約10年的時間,大幅實現了由低能效、集中式、利用化石能源發電向區域自主發電、電力消費者自有發電的轉變。巧合地是,這種轉變花費的時間相當于建造一個核電站的時間。丹麥一直沒有、未來也不會有建立核電站的計劃,早在1985年,丹麥的國家能源計劃書中就已將核能發電計劃剔除。
在30年的經濟發展中,丹麥一直保持著能源供給的穩定性。在此期間,國家對小型熱電聯產項目以及可再生能源有了了解并給予了支持。1975年-2000年,丹麥已經減少了30%用于住宅供暖的化石能源消費。在1975年還處于100%依賴石油為主要能源供給的丹麥,在同期也已經通過各種方式將化石能源的消費降低到40%,能源消費種類也變得多樣化,包括對石油、煤炭、天然氣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整個這段時期,全國能源的總消耗量相當于2000萬噸燃油消耗量。
20世紀90年代,熱電聯產(CHP)在丹麥的城鎮、村莊以及150處住宅落戶,小型CHP則與區域供暖系統結合起來。熱電聯產電廠包括一個或者多個CHP單元,高負荷鍋爐以及儲熱系統。熱電聯產單元一般由發動機、燃氣輪機(有些是蒸汽輪機)或者循環發電機組組成。
電力波動性供給的解決
在熱能需求高峰以及大風時段,CHP加上風力發電聯合并入電網的電量要遠大于消費者需求電量。在這種情況下,CHP就不僅是提供電量,而更需要通過集中供熱系統向消費者提供熱能,發的電可以看做是一種副產品。
風力發電向電網輸送的電量多少是由盛行風決定的,并且與CHP和太陽能發電共同向同一個電網系統輸送電力。對于現有電網來說,早期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在平衡電力供給方面不存在需要特殊解決的問題。而風電占比一旦超過20%或者更多,那就必須有相應的應對舉措。如果說每年風電都占電力供應的20%,那就意味著在很多時刻甚至很長天數內,風電都可以完全滿足實際的電力需求。在風電裝機高度集中的地區,風電就可以保證該地區的基本用電負荷。
為了電力供需的總體平衡,可采取如下措施:
a.儲存電力以備風電和太陽能供電不足時使用
b.間歇性停止部分風電機組的運行
c.向鄰國輸送電力
d.鼓勵電力需求側管理機制的應用
e.尋找可再生能源在工業用電和供冷供熱用電方面的創新利用法
向鄰國輸送電力需要長距離傳輸線路架設等巨額投資,因此并不是一個長期的解決方案。大風區有時處在跨境區,因此丹麥的鄰國在大風期也會擴大風電出力。根據稅率的差異,丹麥可以鼓勵工業用電和家庭用電方式的轉變,如根據供電情況,操作定制機器、在夜間洗衣服、給電動汽車充放電等方法調節電力供應。然而,改變消費者的習慣還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電動車車主可能更愿意在早晨開著充滿電的車離開,而不愿意為省幾分錢避開用電高峰期。
丹麥有600個分散式燃氣CHP可以在幾分鐘內完成啟停,因此他們可以很好地適應可再生能源的波動性。相反地,傳統的火電站以及核電站等則可能需要幾個小時甚至一天完成啟停。分散式供電系統只能盡力構建一個完善的供電系統以應對國家的電力管制。作為丹麥電力供應國有運營商,Energinet.dk計劃將國家供電系統分散成50000-100000個小系統,每個小系統都是基于當地的風電和CHP的電力自給系統,這將充分發揮分散式和多樣化電力系統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