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購電方的權利包括:
3.1.1 根據已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有關用電服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服務。
3.1.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的輸配電服務,與輸電方協商制定用電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1.3 獲得售電方、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2 購電方的義務包括:
3.2.1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用電設施,合理控制用電系統電能質量。
3.2.2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2.3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三方約定調整運行方式。
3.2.4 向輸電方支付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 向售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負責電費結算。
3.2.7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3.3 售電方的權利包括:
3.3.1 根據已與輸電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享受輸電方提供的并網調度服務和本合同約定的結算服務。
3.3.2 根據本合同享受輸電方提供的輸配電服務。
3.3.3 與輸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3.4 獲得購電方和輸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4 售電方的義務包括:
3.4.1 向輸電方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3.4.2 遵守已與輸電方簽署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規范,運行、維護有關發電設施。
3.4.3 事先向輸電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電量、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運行信息。
3.4.4 發生緊急情況時,按照三方約定調整運行方式。
3.4.5 向購電方和輸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
3.4.7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3.5 輸電方的權利包括:
3.5.1 與購電方、售電方協商制訂生產計劃和設備維修計劃。
3.5.2 向購電方收取電費、國家規定由輸電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獲得購電方、售電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信息、資料及查閱關口計量數據。
3.5.4 由于電網存在輸電阻塞導致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不能同時完成時,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安排輸電通道。
3.5.5 根據政府指令和合同約定,宣布直接交易終止或中止。
3.6 輸電方的義務包括:
3.6.1 遵守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已與售電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電力調度,按規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提供輸配電服務。
3.6.3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按照有關規程、規范,調度、運行有關電力設備。
3.6.4 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滿足購電方合理的用電需求。
3.6.5 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購電方和售電方披露有關電力調度信息。
3.6.6 向購電方和售電方提供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電能結算服務,負責電費結算。
3.6.8 為其他兩方提供網絡交易平臺、交易賬戶、電力用戶終端軟件及其他相關交易設施。
3.6.9 遵守市場交易規則。
第4章 電能交易
4.1 經合同三方同意的年度直接交易電量分月計劃見附件一。
4.2 如購電方或售電方預計次月直接交易電量將發生變化,則最遲于當月20日之前與輸電方協商,在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情況下,進行月度交易計劃滾動調整。
4.3 違約電量
因購電方、售電方或輸電方原因,造成年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低于約定的合同電量97%時,低于合同電量97%的部分視為違約電量。
第5章 供電方式
5.1 供電方式見附件二。
第6章 輔助服務
6.1 合同三方同意,在有關輔助服務單獨核算政策規定出臺之前,由輸電方根據系統可靠性和電能質量標準的要求,組織提供輔助服務。
6.2 售電方輔助服務按照《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其相關規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