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電能計量
7.1 直接交易電量以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所注明的計量點關口表計量的電量為依據。
7.2 計量直接交易電量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售電方與輸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8章 直接交易電價、電量、電費結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原則為“月度結算、年度清算”。購電方與售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錄的計量數據作為直接交易電量的結算依據。
8.2購電方執行兩部制電價,由電度電價和基本電價構成。基本電價執行省級電網銷售電價表中大工業用電類別的基本電價標準;電度電價由直接交易價格、電度輸配電價、輸配電損耗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組成。
8.3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結算,采用輸電方集中結算方式,購電方不與售電方直接結算。
8.4 購電方與輸電方月度結算
8.4.1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4.1.1 當購電方月度用電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元/千瓦時
8.4.1.2 當購電方月度用電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購電方月度用電量。
8.4.1.3 購電方用電計量裝置未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產權分界處至計量裝置之間線路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按《供用電合同》有關條款計收,納入購電方月度用電量結算。
8.4.2 月度結算電價
8.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直接交易電量電價由購電方與售電方自主協商確定,詳見附件一。
8.4.2.2 國家有關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輸配電損耗電價分別為 元/千瓦時、 元/千瓦時。
8.4.2.3 按照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為 0.05455 元/千瓦時,構成分別是:農網還貸0.02元/千瓦時、公用事業附加0.007元/千瓦時、庫區移民后扶0.0088元/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附加0.015元/千瓦時、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00375元/千瓦時,均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和力率調整電費計算。
8.4.2.4 基本電價按照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執行。
8.4.2.5 購電方直接交易電量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直接交易電量的分時結構按照計量裝置計量總電量分時結構計算,分時價格浮動標準按有關電價文件執行。
8.4.2.6 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8.4.2.2和8.4.2.3中的電價按有關電價文件執行。
8.4.3 月度結算電費
8.4.3.1購電方應向輸電方支付的月度直接交易電費為: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電度輸配電費、輸配電損耗費、基本電費、力率調整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直接交易電量電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直接交易電量電價
電度輸配電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輸配電價
輸配電損耗費=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輸配電損耗電價
力率調整電費=(直接交易電量電費+電度輸配電費+輸配電損耗費+
基本電費)×力調獎懲系數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
基本電費執行大工業用電類別基本電價政策。
8.4.3.2 超過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的用電量,按照購電方與輸電方所屬供電分公司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結算。
8.5 售電方與輸電方月度結算
8.5.1 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5.1.1 當售電方月度上網電量大于等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時,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
8.5.1.2 當售電方月度上網電量小于購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時,售電方月度實際直接交易電量=售電方上網電量。
8.5.1.3 當售電方非本身原因發生機組全停,導致無法完成當月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時,若在10月份之前且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折合全廠機組利用小時低于1000小時,售電方可用年內后續月度發電量追補,完成此前未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電量。
8.5.2 月度結算電價
同8.4.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