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激勵制度設計是提高能源效率的關鍵。為發揮表率作用,德國政府立法,要求在公共項目招標中將能源效率作為重要指標。在建筑領域,不斷提高建筑物節能標準,由政府出資設立了 18 億歐元的建筑物減排改造基金,為建筑物的節能改造和節能設備購置安裝提供低息貸款,并采取頒發能效標識的手段鼓勵建筑節能。在交通領域,大力發展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通過費稅制度的調整,減少化石燃料在交通領域的使用。在工業領域,通過完善能源管理體系以及為節能先進企業減稅等方法,刺激企業為提高經濟效益而主動采取節能措施。
第四,發展可再生能源。縱觀德國可再生能源,風能和太陽能是能源轉型的兩大關鍵支柱。德國有關部門測算,到 2022 年,德國風能和太陽能發電量將占可再生能源總發電量的 70%,隨后,其占比將持續上升至 80%~90%。
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供熱,是實現熱力行業節能減排的必要手段。從能源消費總量看,到 2020 年,德國熱力行業的能源消費預計將達到電力行業的兩倍,是實現能源轉型目標的重點行業。德國計劃通過“以電代氣”、“以電代油”等措施,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逐步替代熱力行業的油氣等化石燃料。
2000年,德國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各項政策做出了明確和細致的規定,其中包括兩大核心內容:可再生能源電量必須無條件優先入網,可再生能源的上網電價為20年不變的固定電價。德國的《可再生能源法》是世界上首部規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的法律,支撐了能源轉型戰略落實,為其他國家提供了重要的借鑒作用。
第五,加強能源創新研究。創新和新技術研發是德國能源轉型戰略成功的關鍵之一。德國政府2011年啟動了3年資助35億歐元的能源研發計劃,重點領域集中在可再生能源、能效、儲能和電網技術等方面,重點項目包括更高效、更靈活的H級燃氣輪機,儲能基金計劃項目,未來電網基金計劃項目等。
我國可從中收獲什么經驗?
首先,應加強制度設計,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增強系統靈活性在電源、電網、用電等各個環節都有許多技術手段可以選擇,如在電源環節進行技術改造、增加儲能儲熱裝置,在電網環節加強電網互聯、提高輸電容量,在用電環節發展電采暖負荷、開展需求側管理等。適應未來我國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的形勢要求,有必要加強對各種技術手段的成本效益研究,通過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提升系統靈活性。
其次,發展可再生能源必須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處理好清潔、經濟、可靠三者的關系。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是大勢所趨,但不能以單純追求裝機容量為目標,盲目擴大規模。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屢屢突破規劃目標,一方面反映規劃目標制定缺少科學性,另一方面也導致補貼資金壓力增加,配套基礎設施難以適應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對超規劃發展、超速發展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式進行調整,結合國家能源戰略發展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通過科學的方法確定合理的發展目標預期,并基于目標預期配套相應的保障性政策措施,開展配套電網等基礎設施建設。
最后,能源戰略應設定長遠目標并動態調整。我國能源戰略及規劃的前瞻性和系統性有待提高,應制定明確、完善的頂層設計和長遠發展目標,并通過定期評估機制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