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導:1980 年自治區政府成立了新能源領導小組,對全區新能源開發利用進行統一領導和協調下設新能源辦公室,負責擬定發展政策、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科研、生產、推廣工作。
確立了正確的發展目標和方針:目標是解決牧區及邊遠地區能源問題;方針是以小型為主,生活用能為主,生產生活相結合,民辦為主, 國家適當扶持;制定扶持政策:1986 年自治區政府頒布了“關于加強新能源開發利用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推廣小型風力發電機和太陽能電池經濟扶持辦法”,成為全國第一個鼓勵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地方性扶持政策;培育市場:從1986 年-1998 年,自治區財政共撥2800 萬元補貼經費,極大推動了以小型風力發電機為主的戶用新能源系統的發展,不僅為改善和提高牧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同時也培育了市場。
建立了科研、生產、推廣、技術培訓服務一條龍體系,通過產學研的有機結合,建立科研、生產、示范、推廣、技術培訓服務條龍體系 科技隊伍:多所大學科研院所組成的研發團隊;產業基礎:全區十幾家新能源主機與配套產品生產企業;服務網絡:建立了56 個旗縣新能源推廣服務機構及蘇木、嘎查推廣服務人員組成的服務網絡;
科研、示范、產業化、推廣取得顯著成效:內蒙古自主開發了50W ~ 20KW 二十多種風力發電機系列產品,2M—5.2M 十多種風力提水機系列產品;單晶硅、多晶硅、聚光跟蹤太陽能發電系統,風光互補系統、太陽能集熱器、太陽灶,蓄電池、逆變器控制器、用電器等均實現了產業化。到“十五”末,全區累計推廣小型風力發電機、光伏系統、以及風光互補系統15 萬臺(套),解決了60 萬牧民的基本生活用電和部分生產用電問題。
國際合作取得成效:為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一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滿足牧民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提高牧民的生活質量,自上世紀80年代末,內蒙古以互補系統為重點加強了國際交流與合作,先后組織實施了中德合作項目“風柴蓄發電系統示范”;中美合作項目“風光柴發電系統示范”;聯合國援助項目“風柴發電系統示范”;中荷合作項目“風光互補供電系統示范”;中美合作項目“小型戶用風光互補發電系統示范”;均取得較好的成效。
實踐證明:由于內蒙古風能和太陽能資源具有季節互補性,風光互補發電系統可滿足全年均衡供電,對于遠離電網的分散牧戶,初投資較低,對于無較大生產用電需求的牧戶,供電經濟性較好,與單獨風力發電系統相比,供電可靠性和保證率較高,風電、光電和風光互補等可再生能源系統的成本明顯低于汽油發電機的發電成本,是解決邊遠無電地區供電的有效途徑。
中美合作項目“小型戶用風光互補發電系統示范”的成功實施,為內蒙古“牧區通電工程”及“光明工程”提供了新的示范模式。自治區政府為此出臺專門的扶持政策,自治區財政給于每套系統3000元的補貼,到2008 年底,內蒙古累計推廣戶用風光互補發電系統13300 套。
2.2 第二階段: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