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即使該項“折價回購”議案通過,華銳風電也未發生實質性違約。議案提出以每張87.27元的價格回購“銳01暫停”,這是賦予債權人自主選擇出售債券的權利,并不是強制回購,并且87.27元的價格是二級市場的交易市價(“銳01暫停”暫停交易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交易價格(不含利息)),投資者有權選擇是否行使權利,因此不構成違約。
二、完善相關法律,對發行人及其關聯公司回購債券的行為加以規范
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國尚缺少相關法律法規對債券發行人和發行人關聯公司在無事先約定條款情況下否能提前折價回購債券加以規定。在缺少法律約束和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折價回購”議案這種行為可能被其他公司效仿,有可能滋生發行人惡意違約的道德風險。即在投資者不能全面掌握債券發行人的經營、財務狀況信息的情況下,發行人可以通過惡意制造負面消息引起債券價格下降,之后再以低價回購債券以降低償債壓力,減少財務費用,損害投資者利益。
另外,債券“折價回購”涉及投資者的提前回售權或發債人的提前贖回權(華銳風電“銳01暫停”折價回購方案擬賦予債權人自主選擇出售債券的權利,因此僅涉及投資者的提前回售權),如在發行債券時無相應約定條款,則債券的發行定價和市場交易價格并未將上述選擇權考慮在內,因此“折價回購”會導致債券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其實際價值,影響了債券市場的有效性,從這個角度來說,不應進行提前回購。
我們認為,第一,應當完善相關法律,對發行人及其關聯公回購債券的行為加以規范,在發行債券時無約定條款可以進行“提前回購”的情況下,則發債人或投資者不能提前贖回或回售,或者說應規定更具體和規范的相關條件,基本原理是不得損害投資人利益;第二,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引發的惡意違約的道德風險,營造公開透明的金融市場環境;第三,完善事后監督制度,如果能夠證明企業確實存在通過發布虛假信息操縱市場價格,進行惡意回購的行為,監管部門應加大處罰力度,并要求發債人對相應投資者予以合理補償。
三、健全相關利益方權益保護機制
在債券市場上,我國已經出臺《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等法規,明確了債券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并對債券持有人會議予以規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與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債務融資工具清償義務承繼方、信用增進機構等重要關聯方應當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持有人會議。